1.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修正)

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重庆322路公交车恢复了吗

5.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6.明年我国将全面普及道路客运电子客票,你最喜欢哪种检票方式?

7.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修订)

8.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重庆全面恢复道路客运_重庆长途汽车停运通知

公司现拥有省际、城际和旅游定线客运班车669辆,客运线路158条,主要辐射四川、贵州、湖北、湖南、广西、广东、陕西等省区,年输送旅客2000万人次。公司实施规范的安全管理,提供优质的客运服务,在历年春运、暑运以及参与抗震救灾、抢险救急等应急突击运输任务中,多次被评为重庆市“春运先进单位”、“文明行业先进单位”、“规范管理先进单位”。 公司拥有二、汽车站四个,分别是西彭汽车站、杨家坪汽车站、大渡口汽车站及北碚汽车站。其中西彭汽车站是重庆市进入国家主枢纽网九大汽车站之一。按二级车站标准设计建造,占地1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0余平方米。设施设备完善,人员配置到位。现有经营线路11条,主要辐射主城区和周边区县,进站参营车辆122台,日均发班350余班,日均发送旅客量3000余人。

西彭汽车站于2002年4月开业以来,在多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获得好评,为地方群众出行及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 公司是重庆市最大的出租车企业,“公运出租”是重庆市出租运输行业中的第一品牌,拥有出租车2300余台,运力规模遥居全市之首,占全市出租车总量五分之一。多年来,公司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出行服务,打造流动的精神文明风景线,在全市率先全面实行出租车公司化经营的基础上,内强管理,外塑形象,狠抓驾驶员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涌现出以“全国劳动模范”杨文胜、“全国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张瑞平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出租车驾驶员和众多口碑相传的感人事迹,成为全市出租车行业中的领军企业,“公运出租”品牌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完善公路交通网络。一是加快完善高速公路网络,优先建设、重点安排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和高速公路对外通道项目,积极推进地方联网高速公路建设,进一步增强省际、区域和县际间通道运输能力。续建奉节至巫溪高速公路等项目16个、约739公里;新开工巫溪至镇坪高速公路等17个项目、约5公里。开展三环以线高速公路适应性研究,开展原“三环十射三联”高速公路剩余路段以及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新增线路的前期工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十二五”力争新建成高速公路1000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000公里,省际出口通道达到20个,基本覆盖全市区县(自治县),实现“4小时重庆、8小时周边”。二是加大普通国省干线改造力度。按照国道基本达到二级、省道基本达到的标准,改造升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1000公里,力争实现普通国省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达到70%,实施5000公里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优良路率达到80%。三是推进实施行政村公路通畅工程。规划新改建农村公路为水泥(沥青)路面3万公里,力争实现85%的行政村通畅。规划建设撤乡并镇公路和中心城镇等联网公路7000公里,并逐步推进农村公路通道森林工程。四是加强专项公路建设,按照二级公路标准,积极实施国防战备公路建设;重点推进菜园坝―铜元局等7个战备公路渡口改造和故居、杨尚昆故居、刘伯承故居、聂荣臻故居以及红岩文化、抗战文化等600公里红色旅游公路建设。

优化公路枢纽站场布局。一是加快推进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建设,重庆主城区重点推进实施龙头寺(扩建)、上桥2个综合客运枢纽,两路、鱼洞、西永、茶园、西彭、鱼嘴、白市驿等7个换乘枢纽以及团结村、南彭、茶园、寸滩、佛耳岩、西彭、北碚等7个物流枢纽。万州城区重点推进实施城西综合客运枢纽和客运总站、城北、城南3个客运枢纽改建工程和龙宝、塘坊、红溪沟、江南等4个货运枢纽建设,形成一批集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中转换乘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客运枢纽,以及依托综合交通港站、产业园区以及现代物流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物流枢纽。二是积极支持区域客运枢纽和物流枢纽建设,支持涪陵、江津、合川、长寿、永川等大城市以及黔江、璧山、荣昌、綦江、南川、万盛、丰都、石柱、垫江、梁平、武隆、彭水等城市结合城际铁路发展建设综合客运枢纽。与大型工业园区相配套建设涪陵龙头港、黔江正阳、江津德感、合川南城、永川港桥、长寿晏家、万盛双坝等区域性公路物流枢纽。

加快内河航道建设。一是构建以长江、嘉陵江、乌江“一干两支”为骨架的航道网络体系,形成联接川、黔、滇、鄂等周边省市的骨架航道,使长江、嘉陵江重庆段和乌江彭水枢纽以下所有航道全部达到以上航道标准。重点实施嘉陵江利泽航电枢纽、大宁河庙峡航电枢纽工程,乌江银盘、白马通航建筑物工程和乌江航道整治工程。二是加峡库区及其他重要支流航道建设,实施渠江、綦江和三峡库区重要支流航道整治工程,达到以上航道标准。改造升级四级及以上航道862公里,全市四级及以上航道里程达到1636公里,航道达标率90%。结合三峡库区后续扶持规划,继续实施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工程。

加快内河港口建设。一是按照港口、物流和产业“三结合”的原则推进铁公水联运的枢纽型港口建设,重点实施果园、东港、龙头港、新田、朱沱和新生等5000吨级枢纽型港口项目;完成水天坪、胡家坪、佛耳岩、下塘口、江家槽、下岩寺作业区等临港产业配套码头建设。二是加峡库区高品质旅游码头建设,实施朝天门旅游码头升级、江北嘴、万州鞍子坝等精品旅游码头项目。适当开展游艇基地建设。“十二五”全市港口货物总通过能力达到1.8亿吨,其中集装箱通过能力达到700万标箱。

促进综合运输衔接。一是合理配置综合运输通道,围绕长江沿线产业带的形成和内外贸运输发展,形成以长江、高速公路和干线铁路为主的沿江综合运输通道,尽快形成渝蓉藏、渝湘穗、渝汉沪、渝黔桂、渝滇东盟、渝兰西亚、渝陕包、渝京远东等八大综合运输通道。二是完善枢纽港站、产业园区和旅游景区集疏运网络,枢纽型港口除忠县新生港外全部实现铁路进港,形成港口与高速公路、铁路多式联运系统。积极支持连接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高速互通的公路连接线建设。三是加快建设城市内外交通一体化体系,加快改造升级区域交通与城市交通相衔接的瓶颈路段,畅通城市出入口;加快提升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的一体化组织水平,促进便捷换乘。 提升路网服务能力。一是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实施“畅通工程”,加强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规范养护施工作业,推进ETC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实施“安全工程”,确保高速公路相关安全设施和设备完好,加强高速公路安全巡查。实施“舒适工程”,加强高速公路日常维护,积极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标准化建设和高速公路森林通道工程建设。二是维护国省道良好技术状况。进一步加大路面改造力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优良路率达到80%。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和危桥改造工作,开展危桥安全隐患排查和加固处置,一、二类桥梁比例达到95%以上。加强对治超站、交通量观测站和道班房等管理设施的配套建设。三是保障农村公路正常通行。重点加强路基排水设施的维护与路面日常养护,着力解决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不足、危病桥数量多、抗灾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实现“有路必养”。

完善公路养护机制。一是理顺养护职责,增强养护资金保障。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对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级财政对公路养护的资金补助或配套标准,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部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逐步加大公路养护投入,落实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二是完善养护制度,规范养护管理程序。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则和管理办法,出台公路养护工程技术的地方性标准与规范,健全养护工程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测、评价指标体系与标准。三是推行公司化管理,逐步实现“管养分离”。发挥市公路养护协会作用,推进养护工程企业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形成统一开放、分类管理、竞争有序的养护市场。

推进公路科学养护。一是提高养护生产技术水平,高速公路养护争取实现全面机械化,普通公路养护逐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二是推广养护检测、维护专业技术,国省干线公路路况自动化检测评定率达到95%以上。三是加快路网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完善公路数据库系统,提高公路养护决策和出行信息服务水平。

强化航道养护管理。一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新型航道管理体制,突出高等级航道的养护,形成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等重要航道由市管航道养护专业队伍进行养护,其余航道的养护由区县(自治县)进行管理。二是大力推行港航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技术,依托航道、港口、船舶等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开展“一干两支”高等级航道数字航道建设。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一是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继续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BOT+EPC模式的监管思路和手段。二是稳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分解细化质量管理目标,建立完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制度与奖惩制度,严格分包管理,强调过程监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提升城市客运服务水平。一是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先保障公交站场用地,严格实施城市公交首末站配建标准。城市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安排上应优先考虑公共交通站场设施。大力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条件,推进客运枢纽与城市公共交通无缝换乘。建立保障公交低票价和车辆更新的财政补贴增长机制,出台鼓励合理换乘的优惠政策。二是发挥轨道交通的骨架作用,加快开通运营轨道交通一、三、六号线及二号线延伸段,合理组织轨道列车运行,加强轨道交通营运管理。三是提高公共汽车服务水平,推进公交枢纽站和维修保养场建设,重点建设双堰、弹子石、长生、外河坪等45个公交枢纽站场,新增公交站场面积100公顷。优化布局公交线网,城市公交逐步覆盖至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建成区及连接的主要干道,区县(自治县)公交实现城区逐步覆盖。合理调配公交运力,在主要客流走廊投放大容量公交车辆。优化布局公交快线,城市组团间开通公交干线,组团内部按区域组织普通线路,合理确定普通车和中高级车的投放比例。普及公交车辆GPS终端和IC卡、RFID技术应用,试点建设公交车辆运行信息电子站牌。四是有序发展城市出租汽车。稳步开展出租车运力投放,逐步理顺出租车的价格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有效缓解“打的难”局面。完善出租车职业资格制度、收益分配调整机制和劳动用工关系。整合推广出租车综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

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在适宜开通城市公交的城郊或城市新区,稳步推进班线客运和农村客运的公交化改造。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全市中心镇基本建成四级及以上等级客运站,其他乡镇基本建成五级客运站或简易车站,通客运车辆的行政村基本建有候车亭或招呼站。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入农村客运市场,取区域经营、延伸经营、捆绑经营、专线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因地制宜开行赶集车、早晚车、周末车、学生车。加大站场建设支持力度,增加配套建设资金,站场用地原则上以调剂或划拨方式供应。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统一购买农村客运车辆保险。完善城乡客运管理体制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的城乡客运市场,建立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配套政策标准和互联共享的城乡交通一体化信息服务体系。

发展现代物流。加快培育港口物流集团、重庆交运集团、长安民生集团等现代物流龙头企业。依托寸滩保税港区和西永综合保税区,大力发展保税物流;促进物流枢纽与产业园区配套布局,积极引导城市中心的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向城郊大型物流园区积聚。依托化工物流园区建立危险化学品物流市场,发展专业物流。建立集监管功能、物流服务功能和数据传输功能为一体的物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拓展物流服务领域。推广零担、快运、集装箱运输、集散配送运输等领域的加盟连锁经营,积极推进甩挂运输。鼓励货运枢纽经营主体拓展仓储、分拨配送、流通加工、保税等功能,促进货运枢纽站场加快向现代物流节点转型。建设深入西部内陆的“无水港”,形成跨地区的物流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口岸大通关系统。吸引国际航运企业在重庆设立区域总部。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支持邮政企业全面参与农村物流流通网络建设。

加强运输市场管理。一是严把道路公交、出租车、长途客运、危险品货运等从业人员、营运企业、营运车辆的市场准入关。二是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条款,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使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其所属从业人员的整体信用情况挂钩。三是加大运输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以质量信誉考核为手段,对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和营运企业依法实行强制退出。四是完善汽车租赁业管理制度,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为。五是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间的联动协作,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完善交通运输安全设施。继续推进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实施公路安保工程约5000公里,改造危桥500座,实施渡口改造800个、渡改桥100座。以国省干线公路为重点,加强对自然灾害多发路段的监控预警和工程治理,实施地灾防治工程250处。按航道以上标准完成布标航道里程1085公里,配布航标2615座,建立嘉陵江、乌江、渠江等主要通航河流VHF船岸通信系统、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岸基系统。实施船舶污水处理、储存设施安装改造工程,在重庆主城、涪陵、长寿、万州建设4个油船、散装化学品船舶洗舱基地;在重庆主城、万州建设2处船舶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库,在巫山建设1处应急设备设置点。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推进落实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以上客运站场交通执法人员驻站制。持续开展运输安全行动,打击非法违法从事交通运输的行为。完善全市治超站点监控网络,完成29个治超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治超站点监控网络。建立完善交通运输企业告诫制和“黑名单”制。加强从业人员资格和信用管理。推进“一案三制”建设,构建责任主体明确、可操作性强、与相关预案衔接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本地区应急技术专家库建设,建立与公安、消防和大型企业、地方专业救援队伍等单位联动机制。通过层面完善应急补偿机制。加大交通运输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建立从事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评估体系。

构建交通运输应急体系。一是完善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应急指挥平台,基本建成普通公路监控指挥中心、地方水域水上监控指挥中心、道路运输(含营运轨道交通)监控指挥中心、营运高速公路监控指挥中心、交通执法指挥平台等5个市级行业应急指挥平台框架和2个试点区县级应急平台框架;建设现场移动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各级监控指挥中心)与移动应急指挥平台(现场)的互联互通;建设重庆市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争取在交通运输部的支持下承担国家路网西部监控与调度职责;进一步整合中央和地方海事力量,建设重庆市水上搜救中心。二是建设一批交通应急保障救援基地,建立与交通战备物资储备相结合、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重庆主城、万州、涪陵、黔江、石柱、奉节6个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救援基地;在重庆主城建立全市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重庆主城、涪陵、合川、彭水、云阳、巫山6个区域性水上交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北碚、武隆、酉阳、忠县、奉节、开县、万州、江津8个水上交通抢险应急站。建设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应急救援站30个。三是建立应急保障专业抢险队伍,加强水上事故应急救援队和航道应急保通队建设,构建基层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加强应急保障装备建设。四是构建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对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重点路段、大型桥隧、干线航道重点航段、重要港口及危险品码头等实施监控监测,整合运输装备GPS应用系统,全市九座以上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重型货运车辆和“四客一危”船舶全部加装GPS终端等。 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一是开展综合客运枢纽建设与运营、公铁水多式联运高效衔接、大区域交通组织、城市立体公共交通等关键技术研究,促进客运“零换乘”和货运“无缝衔接”。二是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高速公路突发应急处置技术、危险品运输过程监测及控制、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及救援装备的配置等关键技术研究,逐步建立安全可靠的交通管理应急反应体系。三是开展提升黄金水道通过能力、山区高速公路快速维修、大型桥梁隧道养护等关键技术研究,提高交通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水平。四是开展沥青路面再生、隧道节能技术、新能源汽车的研究与示范等,发展节约型交通。五是开展RFID、IC卡、ETC等技术的研究,拓展物联网技术在交通运输过程和行业监管中的应用。六是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与资产管理模式等研发攻关,提升交通运输科学决策水平。七是打造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技术、公路防灾减灾技术、重庆山区隧道关键技术、西部地区山区桥梁建设营运管理、内河航运关键技术和综合交通运输经济与技术等特色研发中心。

注重交通信息化建设与科技推广应用示范。一是建设交通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公路网动态交通路况信息数据库两大基础数据库,完善全市交通信息中心,力争在重庆建成西部交通数据灾备中心。二是推进行业智能化管理建设,重点建设公路路网、道路运输、水运交通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交通执法综合指挥系统,构建高速公路速度监测和移动监控系统;推进实施高速公路跨省联网与不停车收费系统;建立驾驶培训机构IC卡计时培训系统信息平台;完善重庆市交通应急指挥系统平台。三是建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整合交通信息,统一交通服务热线,强化96096品牌,推进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和城市客运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公共交通信息一体化进程,逐步搭建西南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四是推进交通运输部科技示范路技术、重庆山区高温多雨路面设计施工关键技术、隧道照明节能新技术、低造价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新技术、船舶节能实用新技术6大应用示范工程。

促进节能减排和节约利用。优先发展、倡导使用低碳型交通方式。鼓励厢式运输、集装箱运输等专业化运输方式,积极发展大型集装箱、大中散货、化危品等专业化运输船舶,鼓励发展顶推船队。有效提高客货车辆实载率。加速淘汰客货运高能耗车辆,加快发展节能、大型、专业化运输车辆和绿色环保车辆,重庆主城区公交车和出租车大力推进CNG或混合动力车,逐步扩大区间班线客车CNG或混合动力车的应用规模。重点实施重点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公交优先示范工程、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试点工程、甩挂运输节能试点工程、绿色航运工程、低碳公路示范工程、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工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工程等八大交通节能减排示范工程。

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继续推进绕城高速公路“绿色长廊”工程,对全市国省干线具备条件的路段实施“绿色长廊”示范工程1000公里。在嘉陵江、乌江、大宁河、梅溪河等重要航道打造生态景观航道。推进船舶生活污水治理、船舶洗舱基地建设。推进城市中心区域小码头搬迁,重点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船舶和码头。建设市级交通行业环保和节能减排监测中心,建成一批技术能力较强的交通环保和节能减排监测站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修正)

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底经市批准,在重庆市属国有水陆运输企业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市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交通运输部重点联系企业,被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确定为发展物流的重点扶持企业。集团位列全国道路运输100强企业的第三位和重庆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的第一位,连续多年获得诚信企业称号。

主要从事道路客运和货运物流两大主业,道路客运版块涵盖了班车客运、区县公交、出租汽车、个性化服务、客运站场经营等,是西部地区车辆规模最大、线路覆盖最广、市场占有率最高的道路客运企业,在重庆和西部地区道路客运市场具有主导地位。物流版块形成了公路干线货物运输、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运输、国际近洋集装箱运输、集装箱水陆联运、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大件运输、物流配送、客运快递、国际货运代理、铁路货运代理,以及仓储和码头经营等业务类型。其中,大件运输、载货汽车滚装运输、仓储经营、客运快递等业务居重庆行业第一位,国际货运代理、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运输等业务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截止到2010年底,重庆交运总资产90亿元,员工2.3万人;拥有各类客货车辆15000 余辆,各类客、货营运船舶191艘;拥有物流站场42个,已经建成和在建仓储面积40余万平方米。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第三条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取措施,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七条 从事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以及相应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规划并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确定客运线路经营者。

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经营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 客运班车营运时应当按照规定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车应当进入核定的客运站载客,按照核定线路运行。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

客运班车不得站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不得降低换乘客车档次,不得另收费用。

加班客车应当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条 承接包车客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当向车籍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办包车客运手续,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客票收据,并按照包车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不得从事班车客运。第十一条 旅游客运分为旅游班车客运和旅游包车客运。旅游班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规定实施管理,旅游包车客运按照包车客运规定实施管理。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和安全便民的原则。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车辆;

(三)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财务状况;

(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主城区新增公共汽车运行区域,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市场需求提出,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新增公共汽车运行区域,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并以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经营者。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可以决定用协议方式选择经营者。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让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重庆322路公交车恢复了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经营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农机、工商、税务、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市人民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道路运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各种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第二章 基本管理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场所、技术、资金和专业人员等资质条件。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决定。

筹备组建外商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一级客(货)运站经营企业、公共汽(电)车客运和联运企业,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审批或报请批准。第九条 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或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转让营运车辆的,应当到原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更新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应随车携带。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实施行业管理。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准驾证,并随车携带。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应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安全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禁止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第十七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签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审签车辆技术等级、划分车辆技术类型。

从事超长线路、高速公路、夜行班车运输的客运车辆,必须达到一级车车辆技术状况。其它车辆必须达到二级车车辆技术状况。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车辆应用技术规范使用车辆,并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制定安全考核指标,对生产各环节、工种、岗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和指导。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恢复了。根据查询资料显示,截止2022年9月26日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满足复工复产出行需求,经杭州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根据杭州市交通局《关于恢复城市公共交通和市域道路客运正常运营的通告》,萧山区340路、368路、317路、515路、281路。293路、337路、322路、419路、419区间。417M路、431路、421路、396路、328路、351路、360路、323路、315路、361路、355路、123路、300路、178路、352路、327路、326路、402路等28条涉杭线路恢复运营。重庆,简称“渝”,别称山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 ,院批复确定的国家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明年我国将全面普及道路客运电子客票,你最喜欢哪种检票方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

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

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给予合理补偿。第六条 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本市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公共汽车。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企业数量、站场、运行区域、线网布局等内容。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第十一条 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城区各区人民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批准。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客运年度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年度新增车辆数量、新增和调整线路、运力配置等内容。

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主城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后编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年度,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共汽车客运年度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第十三条 编制、修订、调整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纳公众合理建议。第三章 特许经营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二)申请主城区线路经营权应当有自有产权的10座以上(含10座,下同)主城区班线客运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500辆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线路经营权应当有自有产权的10座以上的班线客运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3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驾驶员;

(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同级人民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修订)

我国交通运输部在微博上发出一条消息,我国将在2022年全面普及道路客运电子客票,届时,旅客的客运出行将实现无接触,无纸化。消息一出,得到了很多网友的支持,特别是如今过于亲密的接触同样也会导致的传染,实现电子客票,既可以实现无接触,同时也能给旅客带来科技感满满的体验。对我来说,最喜欢的检票方式其实是通过一张实现诸如汽车、火车、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出行凭证。出门在外,仅仅需要带一张就能登记上所有的客票信息,无疑是最方便的了。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消息,我国将在2021年在部分城市和地区实现电子客票的出行,如辽宁、吉林、浙江、福建、湖南、重庆、四川、云南、新疆。尽管今年还没有完全覆盖,但在试点省市,同样也可以快人一步享受到方便快捷的电子客票服务了。

进入5G通讯的时代,更高的网络速度和更宽的传输带宽给了万物互联全新的发展机遇,电子客票目前通过覆盖全国的网络信号能实现快速精准的定位和传输,这也给电子客票的普及带来了技术理论支持。

电子客票一般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通过绑定个人身份信息,如、护照等证件来进一步绑定个人的出行客票信息。二是通过智能移动通信终端,利用二维码、出行码等工具记录客票信息。不管最终通过哪一种方式实现电子客票,对于广大乘客来说都是一件十分令人期待的事情。毕竟曾经在科幻**里出现的场景,主角仅仅手一挥,就能实现任何地方的畅通无阻,这样的生活最终变成了现实。

在电子客票的普及过程中,希望相关部门同样也做好其他的配套建设,诸如当旅客希望打印纸质车票作为报销凭证时,可以有方便快捷的终端可以实现。同时,也要关注青少年和老年人等不擅长使用智能手机的群体,让他们的出行也同样享受到电子客票便利,我相信电子客票一定能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的欢迎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第三条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取措施,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七条 从事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以及相应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规划并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确定客运线路经营者。

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经营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 客运班车营运时应当按照规定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车应当进入核定的客运站载客,按照核定线路运行。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

客运班车不得站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不得降低换乘客车档次,不得另收费用。

加班客车应当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条 承接包车客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当向车籍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办包车客运手续,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客票收据,并按照包车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不得从事班车客运。第十一条 旅游客运分为旅游班车客运和旅游包车客运。旅游班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规定实施管理,旅游包车客运按照包车客运规定实施管理。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和安全便民的原则。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车辆;

(三)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财务状况;

(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主城区新增公共汽车运行区域,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市场需求提出,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新增公共汽车运行区域,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并以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经营者。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可以决定用协议方式选择经营者。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让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规范运营秩序,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和安全便民、优质服务、节能环保、集约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汽车客运的财政投入,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加强绿色出行宣传,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等出行方式。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房管、城市管理、安监、价格、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提升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推广使用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等新装备,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公共汽车跨区域运营的,跨区域运营内容应当分别纳入相应区域的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

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区人民意见。

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的修改,依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包括企业数量、运行区域、站场和线网布局等内容。

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年度。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年度,应当征求相关区人民和相关部门意见,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年度,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包括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范围、站场设置等内容;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年度包括运力配置和客运线路、站点等内容。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应当纳入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投资,涉及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年度建设。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或者违法改变用地使用性质。

符合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依法进行综合利用。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和功能。确需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在占用、迁移、拆除前十五日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按照要求提供临时替代措施,依法予以恢复、补建、补偿。